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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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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0〕9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11-24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接中國資訊信託投資公司<關於請求核銷北京大業物業公司等二家企業壞賬損失有關問題的報告>(〔2000〕資財字077號),請求准予核銷其壞賬損失.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為了防止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考慮到實際經濟活動中,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為了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總局意見: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産,破産企業的財産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請你局按上述意見,對中國資訊信託投資公司對海南賽德包裝容器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進行審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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