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聯合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聯通)進行了股權重組。老聯通在重組過程中,在香港設立了上市公司——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通),香港聯通于2000年6月分別在紐約和香港成功上市後,又在北京註冊設立了其全資子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聯通),接收老
聯通的部分業務。現就新聯通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聯通適用稅收政策問題
新聯通是2000年6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的規定,繳納有關稅收。
二、新聯通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 (此條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新聯通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匯總在企業註冊地北京申報繳納。考慮到新聯通所屬的分公司稅務變更登記的具體情況,對2000年度新聯通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內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1年度起,新聯通的企業所得稅,按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匯總計算繳納。
三、新聯通有關資金賬冊印花稅問題
由於新聯通是從老聯通分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記載從老聯通轉移來的資金賬冊,已在老聯通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四、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新聯通若干稅務處理問題 (此條失效)
(一)老聯通清理與中國境內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作項目(以下簡稱“中中外”)所涉及的需由新聯通負擔的補償金,1999年底以前發生的,從2000年起分5年平均攤銷;2000年以後發生的,按7年平均攤銷。
(二)老聯通清理“中中外”及上市需要所涉及的需由新聯通補提的固定資産折舊,從2000年開始,分5年平均分攤。
(三)上述規定,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具體審核後確認。
五、關於股權重組中併入新聯通的原中國郵電總局的國信尋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相應業務收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此條失效)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聯合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聯通)進行了股權重組。老聯通在重組過程中,在香港設立了上市公司——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通),香港聯通于2000年6月分別在紐約和香港成功上市後,又在北京註冊設立了其全資子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聯通),接收老
聯通的部分業務。現就新聯通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聯通適用稅收政策問題
新聯通是2000年6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的規定,繳納有關稅收。
二、新聯通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 (此條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新聯通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匯總在企業註冊地北京申報繳納。考慮到新聯通所屬的分公司稅務變更登記的具體情況,對2000年度新聯通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內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1年度起,新聯通的企業所得稅,按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匯總計算繳納。
三、新聯通有關資金賬冊印花稅問題
由於新聯通是從老聯通分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記載從老聯通轉移來的資金賬冊,已在老聯通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四、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新聯通若干稅務處理問題 (此條失效)
(一)老聯通清理與中國境內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作項目(以下簡稱“中中外”)所涉及的需由新聯通負擔的補償金,1999年底以前發生的,從2000年起分5年平均攤銷;2000年以後發生的,按7年平均攤銷。
(二)老聯通清理“中中外”及上市需要所涉及的需由新聯通補提的固定資産折舊,從2000年開始,分5年平均分攤。
(三)上述規定,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具體審核後確認。
五、關於股權重組中併入新聯通的原中國郵電總局的國信尋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相應業務收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此條失效)
鋻於國信公司在全國各地所設立的機構,2001年才開始登出,2000年度已按原名稱就地申報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對國信公司及其所屬機構2000年度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再進行調整;從2001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新聯通適用的有關稅收政策,由新聯通匯總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