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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3-3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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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6〕66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11-14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了加強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管理,規範企業的財務行為,保障國家,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現對稅務機關管理企業財務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管理企業財務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企業財務通則>及<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
    (二)制定,落實財務制度的各項具體管理辦法,包括:成本(費用),折舊,工資,財産損失審批,壞賬損失核銷等制度的管理辦法;
    (三)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清産核資工作,負責企業資金核實工作;
    (四)組織,指導並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企業制定和實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計劃;
    (五)結合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加強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切實糾正和處理企業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六)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負責企業財務決算的佈置,審批工作.
    二,關於企業財務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關於固定資産折舊問題.企業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按<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後可按稅法規定適當調整折舊年限.
    (二)關於工資列支問題.企業可以實行計稅工資,也可以實行其他工資形式.企業實行何種工資形式,由企業及主管部門自主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企業實行計稅工資的,每人平均月最高限額為550元,如確需提高限額,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實行其他工資形式的,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三)關於財産損失和投資損失審批問題.企業發生的財産損失和投資損失,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後可列入企業的當期損益.(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四)關於壞賬損失核銷問題.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允許計提壞賬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可用壞賬準備金核銷,壞賬準備金不足核銷的,以及不計提壞賬準備金的企業,可直接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三,企業日常的財務管理及稅收徵管工作,仍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四,企業應當按規定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在月份終了15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會計報表,在年度終了45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會計決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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