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3-04-07 17:26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顯示更多屬性】
文號:滬人社規〔2023〕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3-03-31
狀態:全文有效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30103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20〕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在本市勞動就業的自雇人員、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採取個人承諾制、推行整合化辦理。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可以網上辦理,也可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辦理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由本人自行選擇。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4%,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1%。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記賬並計算繳費年限。

  五、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等,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六、靈活就業人員實行按月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七、靈活就業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條件的,月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繳費年限不滿15年,待遇領取地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確定在本市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後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八、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醫保綜合減負辦法、醫保退休待遇認定等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類人員有關規定執行。等待期按照《關於本市城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設置等待期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2〕4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在本市靈活就業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取得在華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在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家庭農場從事農業勞動的從業人員,以集體參保的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憑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本市家庭農場憑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相關憑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十、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3月31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
-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