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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4-05-3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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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人社規〔2024〕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4-05-17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401040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市就業促進中心:

  為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助力企業發展作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減輕企業負擔支援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4〕4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0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返還範圍

  穩崗返還政策適用範圍為在本市參保、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二)申請條件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2.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用人單位的裁員率不高於20%。

  對於2023年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時間滿1年的用人單位,裁員率=1-(2023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3年自然減員人數)/2022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對於2023年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裁員率=1-(2023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3年自然減員人數)/2023年失業保險參保首月參保人數。

  本通知自然減員人數指職工退休、死亡的人數。

  (三)返還比例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大型企業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等其他用人單位按60%返還。企業劃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四)資金使用

  穩崗返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規範使用穩崗返還資金。

  二、經辦流程

  (一)按照“方便、快捷、規範、安全”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實行“免申即享”方式發放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月將經初步數據比對篩選的用人單位名單下發至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向用人單位發送確認資訊。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確認資訊的用人單位審核其裁員情況、穩崗返還資金等,審核完成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後,在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和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微信公眾號上進行不少於5天的公示,公示通過後,穩崗返還資金于次月發放至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賬戶或對公賬戶。

  (二)對下列情形有異議的用人單位,可向單位社會保險參保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進行調整。

  1.符合適用範圍但未被識別的;

  2.對企業劃型有異議的;

  3.認為本單位符合條件但不在公示名單的。

  (三)勞務派遣單位屬於穩崗返還政策範圍,但不適用“免申即享”,勞務派遣單位應主動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勞務派遣單位應按規定做好穩崗返還資金分配,對涉及被派遣勞動者的部分,勞務派遣單位應全額撥付給實際提供崗位並承擔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工單位。其中,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不在穩崗返還政策覆蓋範圍之內。對涉及其餘自有員工部分(含開展承攬、外包業務招用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單位全額享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對不裁員、少裁員的用人單位返還失業保險費,有利於強化激勵,引導支援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要充分認識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二)優化經辦服務。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資訊共用,提高經辦服務品質和效率,不斷優化“系統自動申請,單位免申即享”的服務模式,力爭做到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享盡享。

  (三)加強溝通協調。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審慎甄別資格,提高單位認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嚴防冒領、騙取現象。要建立數據交換制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失信企業數據核對工作。

  (四)嚴格監督管理。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於有騙取穩崗返還資金的單位,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並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渠道宣傳政策,加強輿論引導,擴大政策知曉度,使用人單位及時了解政策內容,知悉辦理程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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