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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於加強失業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8-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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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人社廳發〔2026〕30號

發文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發文日期:2026-07-22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工作規範化、便捷化、精細化水準,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基金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夯實基本生活保障基礎

  (一)積極推進參保擴面。各地要加強對中小微企業、有雇工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宣傳與參保引導,聯合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事業單位參保。要統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參保辦法。聚焦違規選擇參保險種、規避應參盡參義務和非正常中斷繳費行為,強化監測和動態提醒,提高實繳率。

  (二)合理確定保障水準。各地要對符合條件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等待遇。要完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失業保險金標準和領取期限。有條件的省份可實行失業保險金隨領取期限遞減的梯次發放模式,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並同步加強就業幫扶,促進領金人員再就業。

  二、優化失業人員申領服務

  (三)穩妥處理多重參保關係。參保人員在兩個及以上統籌地區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業務時,轉出地經辦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暢通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轉出本地參保繳費年限,經本人選擇確認,由轉入地經辦機構保留一地失業保險關係後,清理同期其他關係。

  (四)簡化處理流程。各地要妥善處理因用人單位操作失誤錯填停保原因,導致失業人員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問題,在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説明和必要證明材料後予以重新填報,並經審核後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與當地社保機構溝通,共同做好用人單位停保原因核實與修改工作。

  (五)強化服務與宣傳。各地要在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需先歸集多地參保關係,並在審核時加強數據比對,對統籌地區外有參保記錄的失業人員,提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對因補充材料或情況變更等原因多次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要主動告知辦理進度、審核結果,靠前答疑解惑。要在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等業務環節,通過線上服務平臺、線下經辦窗口、短信、電話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金法定停發情形,明確説明自法定停發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須履行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實報告的義務,以及未及時報告可能承擔的責任。

  三、推動惠企政策高效直達

  (六)優化“免申即享”經辦模式。各地通過數據比對確定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企業後,要及時推送確認領取資訊,講清政策規定、資金來源及用途,在企業確認後及時發放。經提示仍未確認的企業,在政策執行期限內保留待遇享受資格。

  (七)細化拓展“證崗相適”情形。各地要健全技能提升補貼發放規則,以職業中類與行業類別對應關係為“證崗相適”認定基本依據,比對領補證書職業中類與申領人參保單位所屬行業的適配性。對本地急需緊缺職業(工種)證書、能夠在國家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或知識更新工程公共服務平臺查驗應有資訊的數字、綠色職業證書,可直接認定為“證崗相適”證書。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産業發展實際,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增設“證崗相適”認定情形,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後實施。

  四、加強基金風險防控

  (八)提升業務協同效能。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與就業、社保和稅務等部門資訊共用機制,及時依法依規獲取失業登記登出、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及繳費、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等資訊,開展常態化數據比對,對已重新就業的人員及時停發失業保險待遇,並做好參保服務銜接。

  (九)規範重復享受待遇處理方式。各級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業務聯動,在發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應依法停發失業保險金,並追回多發的失業保險待遇。對於應退回的失業保險待遇,可從其後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餘額中依法抵扣。

  (十)強化違規行為甄別處置。各地要加大對已重新就業、虛構勞動關係、偽造停保原因、減員不離崗等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行為的甄別力度。前移風險防控關口,優化風險防控規則,從嚴審核申領資格。對存在風險隱患的業務,要以適當方式予以提醒或阻斷。對暫時無法通過資訊共用核實的,可要求失業人員或失業前用人單位補充相關材料進行復核。

  (十一)加強資訊異地協查。各地要用好全國社會保險業務核查系統異地協查功能,為核實異地參保、領取待遇等資訊提供便利。同時,要對外省協查業務申請及時響應、快速受理。

  (十二)強化省級統籌基金管理。各地要加快推進市縣歷史結余資金上解省級財政專戶工作,原則上2026年底前全面取消市縣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上解的,須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並明確後續上解時限。

  各地要高度重視,將規範失業保險相關工作作為實施穩崗惠民政策、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基金安全的重要環節抓實抓好。要持續強化基層經辦服務保障,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不斷拓寬便民服務渠道,切實增強群眾辦事獲得感和滿意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地區,要按照社保業務經辦管理有關規定,推動落實好業務核查、崗位許可權管理等風險防控要求,提升經辦服務的規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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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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