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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中國-加拿大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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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外〔2006〕10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09-06
索引號:AE9101280-2006-01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中國-加拿大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中國—加拿大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6號),現將該文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中國—加拿大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應加拿大稅務當局的要求,中國與加拿大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就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在具體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協商並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中文文本的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
  “雖有第二款的規定,發生在締約國一方的利息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免稅,當該利息是:
  (一)在加拿大方面:
  1.支付給加拿大政府;
  2.支付給加拿大銀行;
  3.因加拿大出口開發公司直接或間接貸款或擔保貸款而支付;
  4.支付給加拿大政府擁有併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一致承認的金融機構;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
  1.支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2.支付給中國人民銀行;
  3.因中國銀行或者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CITIC)直接或間接貸款或擔保貸款而支付;
  4.支付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併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一致承認的金融機構。”
  二、協定文本中“加拿大出口開發公司”的英文名稱由“Canadian 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更改為“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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