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二議定書及稅務主管當局代表換函的通知》(國稅發〔2008〕7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二議定書及稅務主管當局代表換函的通知
國稅發[2008]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7年9月10日至11日,內地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和香港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在北京就《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部分條款的理解及執行問題進行了磋商,磋商結果分別以第二議定書及主管當局代表換函的形式予以確認。近日雙方已完成上述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式,確認該第二議定書自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現將該第二議定書文本和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于2007年9月11日的換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