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規定,對中國智慧財産權培訓中心按照國辦通〔1992〕25號文件規定標準收取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辦學經費,不徵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規定,對中國智慧財産權培訓中心按照國辦通〔1992〕25號文件規定標準收取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辦學經費,不徵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