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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智慧財産權培訓中心辦學經費收費不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09-29 10:45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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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3〕13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06-27
廢止日期:200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規定,對中國智慧財産權培訓中心按照國辦通〔1992〕25號文件規定標準收取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辦學經費,不徵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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