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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從事國際海運無船承運業務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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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2〕40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5-10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從事國際海運無船承運業務的稅源監控,規範其所使用發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使用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是指: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二、 在中國境內註冊,並依法取得交通部《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事宜。
  三、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號)的規定,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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