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從事國際海運無船承運業務的稅源監控,規範其所使用發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使用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是指: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二、 在中國境內註冊,並依法取得交通部《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事宜。
三、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號)的規定,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為了加強對從事國際海運無船承運業務的稅源監控,規範其所使用發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使用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有關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是指: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二、 在中國境內註冊,並依法取得交通部《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事宜。
三、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於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號)的規定,領購、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