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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

關於規範鐵路客運餐車發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2-2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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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5〕19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

發文日期:2005-12-0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已失效或廢止,第四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鐵道部各鐵路局、青藏鐵路公司,集裝箱、特貨、行包公司:
  為規範鐵路運輸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決定,在鐵道部所屬鐵路客運餐車上統一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以下簡稱鐵路餐車發票),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鐵路餐車發票是指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在客運列車上提供餐飲服務收取款項時開具的收付款憑證。
  二、鐵路餐車發票為單張兩聯式,即存根聯和發票聯平行設置,左側為存根聯,右側為發票聯。定額發票的面額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發票式樣附後)。
  三、為了保證鐵路餐車發票在全國範圍內的使用和識別,鐵路餐車發票採用65克幹式複寫紙印製,票面背涂為淺綠色,並印有“鐵路專用”字樣,規格為150×70MM。鐵路餐車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統一印製。由各鐵路局(含青藏鐵路公司,下同)向其納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領購,可在其鐵路局客運列車上跨省使用。
  四、鐵路餐車發票從2006年3月1日啟用,各鐵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原領取的稅務發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舊發票應進行清理,登記造冊,並於2006年7月31日前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繳銷手續。
  五、鐵路部門各用票單位要按規定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繳銷工作,季度和年度終了15日之內必須向當地省級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
  六、鐵路餐車發票不得超範圍使用,倒買倒賣,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鐵路局、集裝箱、特貨、行包公司可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鐵路餐車發票和鐵路運輸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發票的使用管理辦法,並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告知社會,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當鐵路部門的發票使用涉及到兩個以上省市管轄業務交叉時,鐵路部門應與相關的省級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
  附件: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票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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