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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推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12-2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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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徵〔2006〕5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12-20
索引號:AE9101010-2006-03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推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規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現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及其填表説明(附件)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應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市局統一的部署和時間安排,及時做好宣傳、培訓、輔導及貫徹實施工作。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必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必須作如下審核:
  1、納稅人申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實際代開額是否一致;
  2、稅控器具開具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是否正確;
  3、上期應補稅額是否入庫。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填表説明等規定如實填報,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後,對已報送的申報表及所有附列資料應進行留存備查。
  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及其填表説明由市局統一印製並在上海財稅網站公佈。
  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推行工作按新徵管系統推行計劃同步實施。
  八、一窗式比對相關事項
  隨著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的推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必須實行“一窗式”比對,具體要求如下:
  1、申報表不含稅銷售額還原為含稅銷售額
  (1)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3欄“本月數”的不含稅銷售額乘以(1+徵收率),還原為含稅銷售額;
  (2)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5欄“本月數”的不含稅銷售額乘以(1+徵收率),還原為含稅銷售額。
  2、一窗式比對內容
  用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採集的普通發票實際開票金額與上述還原的含稅銷售額加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第7、9欄“本月數”之和比對,兩者的邏輯關係必須相等。
  各分局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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