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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02-2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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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銀發〔2011〕36號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1-30

狀態:全文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東亞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端查詢繳稅是解決未簽訂委託繳款協議的納稅人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實現電子繳稅的一種重要業務類型。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到商業銀行櫃檯通過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辦理繳稅業務的,可自行列印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式樣見附件),或在稅務部門、商業銀行直接領取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手工填寫,然後到商業銀行櫃檯辦理。商業銀行櫃員依據納稅人提供的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發起相關查詢請求報文。

  納稅人通過銷售點終端(POS)機刷卡、網上銀行等自助支付方式辦理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的資訊系統直接依據納稅人輸入或系統讀入的符合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要求的資訊發起相關查詢請求報文。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組織,密切配合,規範業務流程,加強宣傳培訓,確保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順利開展。

  三、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全國統一的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介面規範做好介面軟體開發,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稅務機關開展此項業務,不得無故拒絕辦理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各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要積極推進通過POS機刷卡、網上銀行等自助支付方式辦理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

  附件: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

  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序號:填開日期:年月日

  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稅務機構代碼稅務機關名稱付款人名稱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付款人賬號徵收項目應繳稅額金額合計(大寫):金額合計(小寫):付款人(章)

  經辦人(章)銀行記賬員

  (章)備註

  使用説明及注意事項:

  1.本憑證為納稅人在開通橫向聯網電子繳稅業務的商業銀行網點櫃檯辦理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的憑證。

  2.本憑證一式一聯,列印、手寫均可。

  3.“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序號”填寫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完成後獲得的申報序號。

  4.“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5.“稅務機關名稱”、“稅務機構代碼”填寫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和稅務機構代碼。

  6.“付款人名稱”填寫付款人在開戶銀行的賬戶名稱,“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填寫付款人賬戶所在的銀行網點名稱。

  7.“徵收項目”和“應繳稅額”填寫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完成後稅務機關反饋的相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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