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欠稅管理工作,全面貫徹落實《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2004年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並根據《關於貫徹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國稅稽〔2005〕2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關於分級公告問題
符合《辦法》規定的各類欠繳稅款納稅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走逃、失蹤的納稅人以及其他經分局查無下落的納稅人)由各徵管分局每季公告1次;公告的名單每半年上報市局一次,市局對走逃、失蹤的納稅人以及其他經分局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在全市範圍內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關於欠稅口徑問題
《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罰款和各類非稅收入。
三、關於公告時間問題
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公告時間調整為季度或半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所有流程並對外發佈公告,下一次公告發佈之前當期公告不得撤回。
四、關於上報市局的形式問題
各分局按照欠繳稅款納稅人的類別將公告名單每半年上報市局一次,上報時間為每半年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電子文檔上報在市局通訊伺服器“/PUBLIC/欠稅名單”目錄中。
五、其他
各分局應嚴格按《辦法》規定做好欠稅公告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提高納稅遵從度。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做好總結工作,並將總結材料放置在“/PUBLIC/欠稅名單”目錄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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