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稅務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産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建設部45號令<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對土地增值稅徵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開徵的稅種。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建設,房地産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支援和配合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制度。
二、各級房地産管理部門要根據建設部的統一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規定,做好房地産交易管理和權屬登記工作,根據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房地産權屬及轉讓時間,價格等徵稅資料,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核算房地産的開發成本和費用,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審查工作,防止由於成本費用不實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稅的流失。
三、凡是轉讓房地産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於已經完稅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對於不屬於徵稅範圍或應予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免稅證明。凡沒有取得主管稅務部門發放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房地産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不予發放房地産權屬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房地産市場管理機構比較健全,且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完善、具備土地增值稅代徵能力的地區,從有利於稅收徵管、減少稅款流失出發,按照稅務機關徵收為主的原則,把一些不易於稅務機關直接徵收、且應納稅款較易計算的納稅事項,委託房地産管理部門進行代徵。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凡轉讓房地産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産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託經省以上房地産管理部門確認評估資格並報稅務部門備案的房地産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産的評估業務。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將涉及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産評估與現有房地産轉讓管理過程中的價格申報及其價格評估結合起來,以防止因重復評估而加大成本,增迦納稅人負擔的情況。
接受委託的各房地産評估機構,在按稅務部門要求按期將評估結果報送房地産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參考的同時,應將評估結果報當地政府設立的事業性房地産估價管理機構審核。
對於房地産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受委託的房地産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産評估有關的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拒絕。
凡涉及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産評估報告,由取得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認定並經註冊登記的"房地産估價師"簽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産管理局統一頒發的<房地産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的房地産估價員聯合簽署。
接受委託的房地産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房地産的價格評估。房地産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産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採用。
六、房地産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守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對房地産評估機構因不向稅務機關提供真實的房地産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産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對由於上述行為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七、各級稅務部門和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徵收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産交易行為。對於土地增值稅開徵之後出現的將房地産轉讓規避成房屋租賃或其他交易方式等逃避土地增值稅的行為,各地房地産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産交易手續時,應當認真執行建設部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45號令<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規定>,嚴格把關,主管稅務部門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以上通知,望各地迅速貫徹落實,並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