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促進對國有房地産轉讓價格評估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産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國有房地産轉讓中有關價格評估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地産)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産的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託經政府批准設立,並按照<國有資産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省以上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資産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産的評估業務.
二、對於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國有房地産價格評估,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房地産的價格評估.其評估結果經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審核驗證後作為房地産轉讓的底價,並按稅務部門的要求按期報送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的參考.
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從事房地産評估的資産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産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的,資産評估機構應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拒絕.
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産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採用.
三、房地産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任何房地産評估機構在房地産轉讓的評估過程中有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評估結果,或與有關當事人串通作弊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堅決取消執業資格.
房地産評估機構因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真實的房地産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産評估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對因上述行為而造成國家稅收和國有資産嚴重流失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四、各級財政,稅務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徵收管理工作.為此,各有關部門應對各房地産評估機構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使房地産評估為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和維護國有資産權益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