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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1-0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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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地〔1996〕3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發文日期:1996-07-15
廢止日期:2014-07-25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公佈2013年度稅收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第2號)

    各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浦東新區財稅局,各區、縣房産管
理局,各區規劃土地管理局,各縣土地管理局,浦東新區規劃土地管理局,市、區、縣
房地産交易管理所,市、區、縣房地産登記處,市房地産估價所:
    為了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加強稅務部門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房地産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國稅發(1996)48號《關於土地增值
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國稅發〔1996〕4
號《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經研究,特對
土地增值稅徵管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徵管制度。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規範房地産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
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開徵的稅種。各主管稅務機關和房地産管理部門應互相支援和
配合,結合實際,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制度。
    二、掌握徵稅資料。各級房地産管理部門,在做好房地産交易管理、權屬登記,土
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地價評估等管理工作的同時,根據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全面準確
的房地産權屬人及變動情況、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轉讓過戶的時間、價格、合同等
情況,新建商品房的建設項目批文、房屋交付使用證明等徵稅資料。各稅務機關對於房
地産管理部門提供的具有保密價值的資料,不得轉讓、泄漏或公開引用。
    三、嚴格徵稅環節。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納稅人,
發生買賣交易行為的,在經房地産交易管理所對所簽訂合同等審核認可後,辦理交易過
戶手續前,或直接受理登記申請的,在作出准予登記發證前,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
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後,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對於已經完稅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的《土地增值
稅已稅證明單》(樣式見附件一);對於不屬徵稅範圍或應予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
發給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的《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單》(樣式見附件二)。
    凡沒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專用的土地增值稅已稅或免稅證明單的,房地産交
易管理所不予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房地産登記處不予辦理權屬登記變更手續,不予發放
房地産權證書。
    四、明確分工聯繫。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本市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分工的規定
(即滬地稅地〈1995〉40號文);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出售或轉讓
房地産的土地增值稅,由徵收營業稅、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對機關、團體
、事業單位等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除個人轉讓已購的公有住房産權外)轉讓房地産的
土地增值稅由其所在地負責地方稅徵管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市、區或縣兩級房地産交
易管理和登記發證機構在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時,應按主管稅務機關分工規定出具的土
地增值稅已稅或免稅證明予以認可。
    直屬第四稅務分局、對外稅務分局應分別指派專人負責聯繫市房地産交易管理機構
和登記發證機構有關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業務,為全市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交易徵稅、發
證把關,提供、移轉徵稅資料;各區、縣稅務機關應分別指派專人負責聯繫相對口的區
、縣房地産交易管理機構和登記發證機構有關交易、登記中涉及土地增值稅的業務,遇
有涉稅問題應及時將情況與主管稅務機關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聯繫,難以解決的可及
時上報市局協調解決。各稅務分局、縣局須將落實負責聯繫的分管所負責人和指派專人
的名單與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地方稅務局地方稅處。
    凡未按稅收分工管轄規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稅已稅或免稅證明,各房地産交易管理機
構和登記發證機構應嚴格把關,不予認可,督促納稅人到按稅收分工管轄的主管稅務機
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取得按規定出具的已稅或免稅證明,才予辦理交易過戶、登記發
證手續。
    五、涉稅評估業務。凡轉讓房地産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依
據房地産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託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指定並具有C級以上資質等級的
,又經市地方稅務局認可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産的涉稅評估業務。
    接受委託的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
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的房地産價格評估,並按稅務部門要求及時按期將評估結果報送
給分工負責轉讓房地産徵收土地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參考。
    接受委託和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對於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與應納稅房地産價格
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評估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拒絕。
    凡涉及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産價格評估報告由取得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認定並經
註冊登記的“房地産估價師”或國家土地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土地估價師”簽署;或者
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統一頒發的《上海市房地産估價員資格證
書》的房地産估價員聯合簽署,方才有效。
    六、協同促進管理。各級稅務部門和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加強
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徵收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産交易行為。本市房地産管理部門要深入持
久地進行土地隱形市場的清理工作,對於非法進入市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國有土
地使用權,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土地增值稅開徵之後出現的將房地産轉
讓規避成房屋租賃或其他交易方式逃避土地增值稅行為,各房地産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
産交易、登記發證手續時,應當認真執行建設部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
45號令《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規定》,嚴格把關,主管稅務部門也應當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望遵照執行。
    附件一:《土地增值稅已稅證明單》(樣式)(略)
    附件二:《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單》(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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