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轉發給你們,並補充意見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本市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房)的認定,一律按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5〕59號)確定的標準執行。
二、本市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房屋出售的,暫統一按收入的1%預徵土地增值稅,對按本市有關規定建設並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暫不實行預徵辦法。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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