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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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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地〔2007〕2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7-06-12
廢止失效日期:2021-11-30
索引號:AE9101120-2007-00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2021年度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部分廢止或失效:補充意見第一條、第二條“本市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房屋出售的,暫統一按收入的1%預徵土地增值稅”的內容。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轉發給你們,並補充意見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本市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房)的認定,一律按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5〕59號)確定的標準執行。

  二、本市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房屋出售的,暫統一按收入的1%預徵土地增值稅,對按本市有關規定建設並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暫不實行預徵辦法。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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