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稅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文件規定,現將納稅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房地産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範圍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房地産免征土地增值稅情形的,可按照規定程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稅申請表;
2.房屋産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3.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政府依法徵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4.與有關部門簽訂的補償合同(協議)複印件;轉讓的房地産轉讓合同(協議)複印件;
5.取得補償或轉讓收入的憑證複印件。
二、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不需要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産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 日起執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稅申請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