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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納稅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房地産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5-3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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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1-05-20
索引號:AE9100000-2011-08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納稅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房地産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的公告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廢止、失效條款或內容:第一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

  為規範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稅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文件規定,現將納稅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房地産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範圍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房地産免征土地增值稅情形的,可按照規定程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稅申請表;

  2.房屋産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3.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政府依法徵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4.與有關部門簽訂的補償合同(協議)複印件;轉讓的房地産轉讓合同(協議)複印件;

  5.取得補償或轉讓收入的憑證複印件。

  二、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不需要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産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 日起執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稅申請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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