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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

關於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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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地〔1989〕7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1989-07-13
廢止失效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福建省稅務局:
    你局(89)閩稅政三字第533號<關於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覆如下:
    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即: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不貼印花。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撥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度的,應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上述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應按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48號<關於"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徵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徵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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