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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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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76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10-19
廢止日期:2022-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遼寧、河北、廣西、北京、天津、上海、山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電信重組,整體上市,分步實施的要求,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集團公司)對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行動通訊公司進行剝離重組,將其與行動通訊業務有直接關係的權益整體上劃至移動集團公司,由移動集團公司將其注入新設立的7省(區、市)行動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再將7省(區、市)行動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注入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236號)精神,現對上述7省(區、市)行動通訊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涉及的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但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資金賬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行動通訊公司因重組上市和“存續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通信服務公司、遼寧行動通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對新成立的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行動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及北京、天津、上海、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通信服務公司、遼寧行動通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上述免稅資金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産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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