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的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産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産和接收的受償資産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産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