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印花稅納稅檢查中發現,有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無償租賃給承租方,作為互惠互利條件,承租方將一定金額的無息抵押款付給出租方,待租賃期滿後,出租方將抵押款一次性歸還給承租方。為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有關合同(協議書)的印花稅徵管,經研究,現就上述合同(協議書)如何徵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以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賃的合同(協議書),屬於財産租賃合同,其合同(協議書)記載的抵押款應視為房屋租用期內的租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列舉的財産租賃合同的1‰稅率計算貼花。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