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但對經費來源是以規費收入(指以政府部門名義徵收的規費,例養費等)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因規費收入不屬於經營收入,其帳簿可不作為營業帳簿,暫不貼花,如有記載其他零星經營收入的,可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根據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但對經費來源是以規費收入(指以政府部門名義徵收的規費,例養費等)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因規費收入不屬於經營收入,其帳簿可不作為營業帳簿,暫不貼花,如有記載其他零星經營收入的,可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