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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帳簿貼花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9-1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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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地〔1991〕5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1-07-05
索引號:AE9101180-1991-00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帳簿貼花問題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根據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但對經費來源是以規費收入(指以政府部門名義徵收的規費,例養費等)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因規費收入不屬於經營收入,其帳簿可不作為營業帳簿,暫不貼花,如有記載其他零星經營收入的,可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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