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5 11:0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03〕2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04-09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失效原因: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現將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