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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6-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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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0〕8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9-27
廢止日期:2007-12-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第五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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