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