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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燒鹵熟制食品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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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6〕26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5-20
廢止日期:2012-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經營烤鴨等熟制食品徵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00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關於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徵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飲食業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銷售貨物則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徵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産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應當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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