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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11-1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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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8〕12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發文日期:2018-11-0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教育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資訊技術、鑒證諮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像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産土地權屬資料、房産原值資料、房産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及時共用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資訊,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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