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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6-05 14:37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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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15〕40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5-06-01
廢止日期:2020-01-23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三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3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15〕46號)轉發給你們,請週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1日

  關於調整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5]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鐵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將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8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二、請有關省(區、市)財政、稅務部門抓緊做好政策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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