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外的礦種,起始價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礦種目錄》所列礦種的起始價,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協議出讓《礦種目錄》所列礦種礦業權時,對屬於國家出資勘查(以往其他經濟類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礦業權已經滅失的,按照國家出資管理)且非油氣礦産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氣礦産已完成圈閉預探工作的,成交價按照礦業權評估值確定,評估值不包含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他協議出讓的成交價,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加收的違約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違約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産生的滯納金,應當繼續按原規定繳納,不繳納違約金。
四、礦業權出讓過程中,因競買人違約無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還的礦業權出讓交易保證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五、按規定應全部繳入中央國庫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所對應的違約金、不予退還的交易保證金等相關資金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按照《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産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推送項目名稱、出讓礦種、出讓成交價和出讓合同等費源資訊,稅務部門按時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與費源資訊相對應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繳費年度等徵收明細,確保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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