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為了加強對鑽石(含鑽石毛壞和未鑲嵌成品鑽石,下同)進出口管理,抑制鑽石走私,全國一般貿易項下鑽石進出口統一集中到上海鑽石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加工貿易項下鑽石進出口仍按現行政策辦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鑽石如轉為內銷,須到上海鑽石交易所進行交易或備案,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在上海鑽石交易所海關報關進口的鑽石免征進口關稅(具體商品範圍見表一),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對鑽石及鑽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産環節、進口環節後移至零售環節(具體商品範圍見表一和表二);對未鑲嵌的成品鑽石和鑽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的稅率徵收。鑽石消費稅納稅環節後移以後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四、鑽石出口實行零稅率。
五、繼續對上海鑽石交易所實行保稅政策,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鑽石出口不退稅;在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不徵收增值稅;國內鑽石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視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稅並按照有關貴重産品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退稅;對從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65號)第五條繼續執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