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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03-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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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1〕14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12-12
廢止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切實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對於及時發現和打擊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犯罪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為遏制犯罪分子以註冊商貿企業為手段從事專用發票犯罪活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3號)規定,必鬚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按月對商貿企業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以下簡稱納稅評估),凡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須立即移交稽查,並停供專用發票,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各地反映,此項規定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目前金稅工程尚未覆蓋增值稅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資訊的採集和評估工作,依靠手工作業難以做到按月對所有商貿企業進行納稅評估。二是,《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工作要求。三是,納稅申報情況異常是否有正當理由,只有通過稽查才能確認,移交稽查以前難以確認。四是,納稅評估的工作職責不明確,不利於組織和落實納稅評估工作。為了解決存在的問題,有利於切實開展商貿企業納稅評估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特製定《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現印發各地,並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必須按月進行納稅評估。對其他商貿企業是否進行納稅評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本通知所稱商貿企業,係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實際從事批發業務或批零兼營業務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品流通企業。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納入納稅評估範圍的商貿企業應在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式四份);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式四份);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明細表》(樣式附後,一式兩份);
    (四)《稅收專用繳款書》;
    (五)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納稅申報資料。
    三、納入納稅評估範圍的商貿企業,須在2001年1月底以前,申報其在2002年1月底前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底專用發票所註明底稅額有多少尚未抵扣。逾期未申報的,此項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再予以抵扣。對於商貿企業的此項申報,其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2年3月底以前逐級上報至總局,不得延誤。
    四、從2002年2月1日起,有自營進口業務的商貿企業須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關於賦予其進口經營權的批准文件的複印件(以下簡稱進口經營權批件);否則,其取得的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或委託代理進出口業務底的商貿企業,須在簽定進口合同後五日內報送合同複印件。未按期報送合同複印件的,其相關進口貨物的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現已有自營進口業務的商貿企業,應在2002年1月底前報送進出口經營權批件;否則,其取得的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現已有自營進口業務或委託代理業務,而且相關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尚未抵扣完畢的,應在2002年1月底前報送有關的進口合同複印件,未按期報送合同複印件的,相關的尚未抵扣完畢的進口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所有商貿企業,無論其是否納入納稅評估範圍,凡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或委託代理進口業務的,均應執行本規定。
    五、凡當月應進行納稅評估的商貿企業,其每月納稅評估必須在當月完成,不得延遲。
    六、《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所規定的納稅評估內容必須全面分析,不得遺漏。其中任何一項內容屬於異常,即須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檢查。
    七、納稅申報異常的商貿企業被移送檢查後,稽查部門應首先檢查確認其是否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變造專用發票行為,並將確認結果通知納稅評估崗位。如果需要檢查被移送的商貿企業是否有其他稅收違規行為,對其他稅收違規行為的檢查,則應在檢查確認其是否虛開專用發票、開具變造專用發票行為,並將確認結果通知納稅評估崗位之後進行。
    八、移送檢查的商貿企業,需要停供專用發票和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的,由稽查部門確定並通知發票發售部門執行。移送檢查的商貿企業,在檢查期間發生銷售行為需領購專用發票的,可向稽查部門提出領購申請,由稽查部門審核是否確有貨物交易行為及應稅銷售額是否真實。確有貨物交易行為並且應稅銷售額真實的,由稽查部門通知納稅評估崗位核定專用發票限額和用量,並由納稅評估崗位通知發票發售部門按照核定結果銷售專用發票。
    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和增值稅申報與納稅評估的管理工作,應有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流轉稅管理的部門負責。凡目前尚未由負責流轉稅管理的部門進行管理的,2001年年底前一律移交負責流轉稅管理的部門進行管理。
基層徵收管理部門應按《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的規定設立相應崗位,專門負責納稅評估工作。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在不違反通知及其所附《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
    十一、對於商貿企業增值稅評估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的具體規定,另行下達。
    附件: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

                           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
    一、納稅評估內容
    (一)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項稅額的分析:
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明細表》(附件1)以下稱《明細表》,第1行“(一)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項目中的“稅額”數應等於當期金稅工程報稅系統所採集的銷項稅額數,不等於的屬於異常。
    商貿企業全部應稅貨物的銷售均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明細表》第10行“(五)小計”項目中的“稅額”數應等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第2、3、4行的“稅額”數合計,不等於的屬於異常。商貿企業只有部分應稅貨物銷售使用防偽系統開具專用發票,《明細表》第10行“(五)小計”項目中的“稅額”數應小于《申報表》第2、3、4行的“稅額”數合計,大於或等於的屬於異常。
    (二)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進項稅額的分析
當期《明細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項目的“稅額”,應當等於上期《明細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偽稅控發票”項目的稅額數,不等於的屬於異常。
當期《明細表》第12行“(七)本期全部認證通過防偽稅控發票”項目中的“稅額”數應等於當期金稅工程認證系統所採集的認證通過的進項稅額數,不等於的屬於異常。
    《明細表》第(六)至(九)項的邏輯關係應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屬於異常。
    第13行“(八)當期申報抵扣防偽稅控發票”項目的“稅額數”
    第11行“(六)期初    第12行“(七)當期    第16行“(九)期末=末抵扣防偽稅控發票”+全部認證通過防偽稅控-為抵扣防偽稅控發票”項目的“稅額”數  發票”項目的“稅額”數  項目的“稅額”數
    (三)進項稅額構成分析
商貿企業沒有自營進口或委託代理進口業務而以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屬於異常。
    商貿企業沒有收購農産品業務而以農産品收購憑證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屬於異常。
    (四)銷售額變動率分析:
                      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
累計應稅銷售額變動率=——————————————————×100%
                                  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
                        當月應稅銷售額-上月應稅銷售額
當月應稅銷售額變動率=—————————————————×100%
                               上月應稅銷售額
    累計應稅銷售額變動率或當月應稅銷售額變動率超過50%的,屬於異常。
商貿企業沒有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的,只分析其當月應稅銷售額變動率;有上年同期應稅銷售額的,可以不分析當月應稅銷售額變動率。
   (五)稅負率差異幅度分析
                         某企業稅負率-本地區平均稅負率
稅負率差異幅度=—————————————————————×100%
                              本地區平均稅負率
                       
                          本年累計應納稅額
企業稅負率=————————————————————×100%
                        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
    本辦法所稱“地區”,係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或省直轄市、地、州、盟及相當級別的地區。具體按哪一級地區確定本地區平均稅負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
稅負率差異幅度抵于負30%的,屬於異常。
    (六)增值稅繳納情況分析
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而沒有及時繳納增值稅稅款或沒有足額繳納增值稅稅款的,屬於異常。
     二、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職責
    (一)縣級以上(含縣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各級納稅評估工作規程、任務、目標和考核制度,並對下級納稅評估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
    (二)納稅評估資料受理崗位及職責:
負責接收納入納稅評估範圍的商貿企業報送的納稅評估資料,並審理其資料的完整性。
    (三)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崗位及職責:
負責收集整理並向納稅評估崗位傳遞全部納稅評估資料。
    (四)納稅評估崗位及職責:
    1、按照《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的規定,對納稅評估資料進行全面分析。
    2、對評估指標有一項異常的商貿企業,及時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檢查。
    3、對評估指標異常的企業,在稽查部門稽查期間,核定商貿企業專用發票的限額和用量,並通知發票發售部門按照核定結果銷售專用發票。
    4、對稽查部門反饋的稽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並與稽查部門定期實施復評復查。
    5、匯總、整理評估資料及檔案,總結評估情況及發現的問題,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形成評估工作報告。
    三、納稅評估工作規程
    (一)納稅評估資料受理崗位應在每月稅款徵收期內嚴格審核商貿企業報送的納稅評估資料的完整性,並與當日將資料傳遞到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崗位。
    (二)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崗位應在接到納稅評估資料受理崗位傳遞的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全部納稅評估資料,資料包括:
    (1)納稅人報送的全部納稅評估資料。
    (2)《認證結果通知書》
     《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表》。
    2、填制《增值稅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單》(附表2),連同納稅評估資料以紙質或電子資訊的方式傳遞到納稅評估崗位。
    (三)納稅評估崗位在《增值稅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單》上簽字接受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納稅評估資料逐戶進行指標分析,逐戶填制《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重點指標分析表》(附表3),並根據分析結果,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對評估無問題的商貿企業,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將評估資料歸檔;
    2、對評估指標有一項屬於異常,填制《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附表4),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隨附《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重點指標分析表》及其他評估資料,一併移交稽查部門。
    (四)稽查部門在《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簽字接收後,做如下處理:
    1、在30個工作日內,檢查企業是否存在虛開專用發票、開具變造專用發票的行為,並將《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問題反饋單》(附表5)傳遞到納稅評估部門;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對移交的商貿企業做出稽查結論或做出稅務處理決定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將《稅務稽查報告》及相關稽查資料(複印件)傳遞給納稅評估部門。
    (五)商貿企業在檢查期間提出領購專用發票申請,稽查部門根據核查結果,填制《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查結果通知單》(附表7)通知發票發售部門按照核定結果銷售專用發票。
    (六)月度終了,納稅評估崗位應對當月納稅評估工作進行總結,分別形成以下工作報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稅日常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對當月納稅評估戶數,指標分析結果、移交稽查檢查的戶數、稽查部門反饋時間、稽查結果、稽查結果復評復查情況、核定專用發票限額、用量等情況進行總結;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綜合分析報告》,對季度內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指標分析的一般規律、與徵收、稽查部門工作銜接及日常徵收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總結,針對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附表:
    1、《增值稅進項稅額明細表》
    2、《增值稅納稅評估資料傳遞單》
    3、《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重點指標分析表》
    4、《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
    5、《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問題反饋單》
    6、《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查結果通知單》
    7、《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定結果通知單》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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