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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3-1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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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5〕29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6-06
廢止日期:2019-07-28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目前,各地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情況較為嚴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案件屢有發生。為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現將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二、為便於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搜尋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三、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挂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四、實行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這一辦法後,各地稅務機關不再相互傳遞專用發票遺失通報,可對照《中國稅務報》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及字軌號碼審核進項發票。
  五、“遺失聲明”的具體刊登辦法由中國稅務報社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的第二、三、四、五項自1995年8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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