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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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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19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0-19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了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使用與管理,堵塞大面額版專用發票使用中的漏洞,現將有關加強專用發票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以下簡稱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均納入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
   二,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進行,各級稅務機關今年內要嚴格控制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發售,對未列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一律不再發售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對已領購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要限期收繳.
   三,對企業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在申報抵扣時,稅務徵收機關應嚴格審查,不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一律以企業付款及貨到入庫為條件,凡不具備條件的或雖具備了條件但超過規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進項稅額.自1996年3月1日起,對企業取得的大面額版專用發票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業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其填開的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所限面額的最高一位,否則,按照未按規定填開專用發票處理,其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國啟用千元版,百元版專用發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總局的要求抓緊時間,認真做好大面額專用發票的改版工作,並及時上報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電腦票及千元版,百元版專用發票的計劃.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稅專用發票印製計劃改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當年9月20日以前上報次年上半年計劃,次年4月20日以前上報下半年計劃,除特殊情況外,計劃上報後一般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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