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偷稅額認定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7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發〔1995〕56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10-21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偷稅數額認定標準的請示>(甬國稅流〔1995〕331號)悉.關於你局查實XX區水暖器材廠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3份,虛開進項稅額278865.34元,但尚未全部實現抵扣,其偷稅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們意見,納稅人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已經記入"應交稅金"作進項稅額,構成了"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認定為偷稅,因此,XX區水暖器材廠的偷稅額應以其非法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並已記入"應交稅金"進項稅額的數額確定.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