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産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産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産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産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産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産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産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産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