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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範圍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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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8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5-17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就有關專用發票使用範圍的問題通知如下:
  各地要嚴格控制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對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粧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生産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改用普通發票.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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