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就有關專用發票使用範圍的問題通知如下:
各地要嚴格控制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對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粧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生産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改用普通發票.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地要嚴格控制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對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粧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生産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不再開具專用發票,改用普通發票.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