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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6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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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5〕41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7-26
廢止日期:2012-08-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計算補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流〔1995〕305號)收悉.關於企業為他人非法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徵補稅款問題,我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作出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徵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為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我們意見:對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徵補稅款,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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