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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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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16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8-22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近一時期,各地不斷提出一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管理方面的問題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現根據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劃工作會議的討論意見,就專用發票的領購,開具等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稅務機關在發售專用發票時(電腦專用發票除外),必須監督納稅人在專用發票一至四聯(即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經檢驗無誤後方可將專用發票交付納稅人使用.未加蓋上述戳記或印跡不清晰的專用發票不得交付納稅人使用.對於目前納稅人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督促其按規定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是指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包括銷貨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和格式刻製的專用印章,用於加蓋在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內.
   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使用藍色印泥.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凡未加蓋上述專用章的,購貨方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稅務所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印模格式見附件.
   三,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發票聯的處理方法.
   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發票聯的,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銷貨方如果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及相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隨同其他專用發票存根聯一起提交稅務機關核查.
   如果銷貨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四,專用發票有關欄目填開方法.
   (一)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X "符號封頂.
   (二)購銷雙方單位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五,關於專用發票簽章問題.
   開具專用發票應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統一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
   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一欄.
   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六,上述規定從199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本通知內容通告廣大納稅人,並組織好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的刻製和加蓋工作.
   附件: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印模説明
   附件:
                           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用章印模説明
  
   一,印模形狀.專用章印模的形狀為三邊橢圓形,外邊線寬為1mm,長軸為50mm,短軸為33mm;中邊線寬為03mm,長軸為46mm,短軸為29mm;內邊線寬為03mm,長軸為35mm,短軸為18mm.
   二,字樣分佈.在中,內邊之間,上半橢圓部分為統一的"XX省XX縣(市)國家稅務局XX稅務所"字樣,下半橢圓部分為統一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內橢圓正中為"專用章"字樣.
   三,字體.專用章的文字一律採用書宋体.
   四,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印模標準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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