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0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産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産的建材産品.
二,<關於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關於人民銀行配售白銀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52號),<關於黃金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4號),<關於白銀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13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請依照執行.
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0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産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産的建材産品.
二,<關於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關於人民銀行配售白銀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52號),<關於黃金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4號),<關於白銀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13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