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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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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6〕2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2-16
廢止日期:2008-12-0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經國務院批准,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0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産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産的建材産品.
   二,<關於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關於人民銀行配售白銀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52號),<關於黃金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4號),<關於白銀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13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産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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