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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鐵路工附業單位恢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06-09-07 11:05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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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6〕3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5-30
狀態:全文有效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鐵路工附業單位徵收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對鐵路工附業單位向其所在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貨物或應稅勞務恢復徵收增值稅.<關於增值稅若干過渡性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1995〕001號)中第一條的規定相應廢止.
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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