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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5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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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6〕31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5-31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吉國稅發〔1996〕第113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返還已徵增值稅款問題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學校辦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第二條所述條件,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徵增值稅款。”是指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必須符合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規定的所有條件,才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徵增值稅款或免征增值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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