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吉國稅發〔1996〕第113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返還已徵增值稅款問題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學校辦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第二條所述條件,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徵增值稅款。”是指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必須符合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規定的所有條件,才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徵增值稅款或免征增值稅。
此復。
你局吉國稅發〔1996〕第113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返還已徵增值稅款問題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學校辦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第二條所述條件,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徵增值稅款。”是指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必須符合國稅發〔1994〕156號文件規定的所有條件,才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徵增值稅款或免征增值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