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批准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精神,經國家計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國家規定的原油一,二檔出廠價格的基礎上,每噸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費.對原油管理費如何徵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原油管理費是在國家規定的原油一,二檔出廠價格的基礎上按銷售原油數量收取的,屬於價外費用的一部分,因此,應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原油管理費徵稅後集中到總公司的部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6〕101號)文件的規定不再徵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