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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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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88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12-0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徵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目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徵稅的加油站,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各地須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並於2002年1月15日前將加油站戶數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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