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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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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13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8-16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下發後,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2001年5月1日以後,文到之前已發生廢舊物資銷售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這部分銷售業務如何處理,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間,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收回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可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購入廢舊物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金可按規定抵扣。
    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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