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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豆粕等粕類産品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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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3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8-07

狀態:全文有效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飼料産品徵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産品分為徵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産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的徵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産品,進口或國內生産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其他粕類屬於免稅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稅款做退庫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産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並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征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徵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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