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飼料産品徵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産品分為徵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産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的徵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産品,進口或國內生産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其他粕類屬於免稅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稅款做退庫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産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並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征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徵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飼料産品徵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産品分為徵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産的飼料,一律執行同樣的徵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於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産品,進口或國內生産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其他粕類屬於免稅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稅款做退庫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産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並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征增值稅,已徵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徵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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