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
一、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准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2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産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其准予抵扣的運費金額的具體範圍應如何掌握?此條作廢
答:(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産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據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貨票.
(二)准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括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二、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銷售,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寄費,能否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中關於銷售應稅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的規定,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銷售,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寄費,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三、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中規定,鐵路工附業單位,凡是向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貨物或應稅勞務,1995年底前暫免征收增值稅;向其所在鐵路局以外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照章徵收增值稅.在執行中鐵路工附業的具體範圍應如何掌握?鐵路局及鐵路局內部所屬單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繳納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應如何確定?鐵路局及鐵路局內部所屬單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應如何確定?鐵路單位稅收政策解答部分作廢
答:(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中所稱的鐵路工附業,是指直接為鐵路運輸生産服務的工業性和非工業性生産經營單位,主要包括工業性生産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應,生活供應等,暫免增值稅的具體範圍如下:
1.鐵路局所屬的工業企業為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貨物.
2.鐵路局所屬的從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單位,為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應稅勞務.
3.鐵路局所屬的材料供應單位為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貨物.
4.鐵路局所屬的生活供應站為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貨物.
鐵路局所屬單位興辦的多种經營業務,鐵路局和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合營,聯營,合作經營業務,以及鐵路局所屬集體企業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二)鐵路局及鐵路局內部所屬單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繳納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按增值稅納稅地點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鐵路局及鐵路局內部所屬單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的範圍和抵扣憑證,應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統一規定執行.鐵路局內部所屬單位相互開具的調撥結算單,普通發票等,不屬於增值稅稅法規定的抵扣憑證,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三、問:代理進口貨物應如何徵稅?
答: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於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徵稅規定執行.但鋻於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託方,有的開具給受託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託方的,對代理方不徵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四、問:集郵公司銷售的集郵商品應如何徵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和國稅發〔1995〕076號通知的規定,集郵商品的生産應徵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一律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五、問:對利用圖書,報紙,雜誌等形式為客戶作廣告,介紹商品,經營服務,文化體育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的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應如何徵稅?
答: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利用圖書,報紙,雜誌等形式為客戶作廣告,介紹商品,經營服務,文化體育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的業務,屬於營業稅"廣告業"的徵稅範圍,其取得的廣告收入應徵收營業稅.但納稅人為製作,印刷廣告所用的購進貨物不得計入進項稅額抵扣,因此,納稅人應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六、問:對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
答:對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七、問:貨物的生産企業為搞好售後服務,支付給經銷企業修理費用,作為經銷企業為用戶提供售後服務的費用支出,對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産企業取得的"三包"收入,應如何稅?
答: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産企業取得"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徵收增值稅.
八、問:對納稅人倒閉,破産,解散,停業後銷售的貨物應如何徵稅?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購進貨物而只銷售存貨,或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務而只購進水,電的,其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應如何抵扣?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徵稅款,以及徵稅後出現的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後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是否退稅?此條作廢
答:(一)對納稅人倒閉,破産,解散,停業後銷售的貨物,應按現行稅法的規定徵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2號)規定,從1995年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徵稅款在5年內實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辦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因倒閉,破産,解散,停業等原因不再購進貨物而只銷售存貨的,或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務而只購進水,電的,其期初存貨已徵稅款的抵扣,可按實際用數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按動用數抵扣期初進項稅額,需提供有關部門批准其倒閉,破産,解散,停業的文件等資料,並報經稅務機關批准.
(三)對納稅人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徵稅款,以及徵稅後出現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後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
九、問:對出版單位委託發行圖書,報刊,雜誌等支付給發行單位的經銷手續費,在徵收增值稅時是否允許從銷售額中減除?
答:對出版單位委託發行圖書,報刊,雜誌等支付給發行單位的經銷手續費,在徵收增值稅時按"折扣銷售"的有關規定辦理,如果銷售額和支付的經銷手續費在同一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減除經銷手續費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經銷手續費不在同一發票上註明,另外開具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經銷手續費.
十、問:根據(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的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徵收率計算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産,暫免征收增值稅.在實際徵收中"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産"的具體標準應如何掌握?
答:"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産"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屬於企業固定資産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産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十一、問: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該規定中"逾期"的期限應如何確定?此條作廢
答:包裝物押金徵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個別包裝物週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徵收機關確定後,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
十二、問: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佔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的比例,乘以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該辦法在實際執行中,由於納稅人月度之間的購銷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現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對此,應如何處理?
答:對由於納稅人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現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稅務徵收機關可採取按年度清算的辦法,即:年末按當年的有關數據計算當年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
十三、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産品,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按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對收購憑證應如何管理?此條作廢
答: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産品,以及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所使用的收購憑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嚴格管理.收購憑證的印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製的規定辦理,對收購憑證的發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做出統一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産品,收購廢舊物資應使用稅務機關批准的收購憑證,對其使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收購憑證,以及不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購憑證的,其收購的農産品和廢舊物資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十四、問:新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允許計算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此條作廢
答:新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計算期初存貨已徵稅款.
十五、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中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否包括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各級徵收機關?此條作廢
答: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支局以上稅務機關.但是由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機構分設,原稅務機關名稱所指已發生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流轉稅,資源稅法規中"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機關"名稱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2號)又重新明確為: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主要是考慮到增值稅政策性強,為了保證各地正確執行稅法而確定的.鋻於目前納稅申報的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中所稱"徵收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的各級徵收機關.
十六、問: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72號通知,根據增值稅一年的執行情況,修改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表中的本期銷項稅額中的"貨物"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一些生産,經營品種較多的企業存在一張申報表貨物名稱填寫不下的問題,對此,應如何解決?申報表期初進項稅額項目中的"累計數",稅款計算項目中的"累計數"應如何填寫?此條作廢
答:(一)對一些生産,經營品種較多的企業,如果一張申報表貨物名稱填寫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稅率匯總名稱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對匯總填報申報表的,必須附有銷貨方填開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貨物"清單.其清單的具體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制定.
(二)申報表期初進項稅額項目中的"累計數"(第11,12,13,14欄累計數),稅款計算項目中的"累計數"(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欄累計數),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暫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