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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

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3-1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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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9〕2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

發文日期:2019-02-20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鼓勵罕見病制藥産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現將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罕見病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徵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稱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罕見病藥品製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罕見病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附件: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一批)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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