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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3-08-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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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3-08-21

狀態:全文有效

  為繼續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産,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産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産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抵債不動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處置抵債不動産時,抵債不動産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有關規定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産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産免征契稅。

  四、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産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公告所稱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其中,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限于其承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涉及的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

  六、本公告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銀行;所稱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的資産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發佈之前已徵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處置不動産的購買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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