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提升增值稅納稅申報服務和管理水準,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決定在上海市按照“雙軌驗證、單軌運作、全面推廣”的步驟,穩妥有序開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5日起,在上海市的部分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中開展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試點,具體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確定。試點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
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封面);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業務資訊表》;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主表》;
4.《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表)及附1《未開具發票銷售情況明細》、附2《扣除項目明細》、附3《簡易計稅明細》;
5.《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情況明細表)及附1《本期加計抵減情況明細》;
6.《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附加稅費情況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附加稅費情況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7.《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三、稅務機關根據試點納稅人填寫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業務資訊表》,提供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的簡化定制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的首個申報期,應將上期期末餘額按規定結轉至本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對應欄次中。
五、試點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辦理申報時,如遇重大疑難業務或系統功能問題,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試行)填寫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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